查看原文
其他

国家文物局连发三重磅文件:涉国保、科研、文保督察!

文博圈 2023-10-07

近日,国家文物局官网接连发布三个重要文件,其中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等。具体文件如下:


1.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的意见》

3.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01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物保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5月12日第8次国家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

2020年5月13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 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开展技术方案编制工作。业主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批复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报批。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应注重前期勘察研究,坚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并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对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论证,并按程序将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险情的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及防护,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抢险加固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技术方案编制进度监管和技术指导,对于项目计划批复后,一年以上未报送技术方案的,应督促业主单位尽快组织编制上报;对于技术方案报批两次未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需进行专门研究提出明确推进意见或通过现场调研、专家会审等方式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技术方案审批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方案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进度监督管理,对技术方案批复、资金到位后超过半年未报告开工的,应及时了解情况,督促督察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推进工程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开展两次检查,掌握工程进展情况,每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至少检查一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及时开展检查,每季度核实、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跟进和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督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并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文物日常巡查、保养维护、隐患排查等工作,持续跟踪工程效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上述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协调相关各方建立文物保护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工程进度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进展情况,对价值重要、实施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或长期未实施的项目,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2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的意见


文物博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各有关单位: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是文物、博物馆领域的科技研发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辐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文物、博物馆事业对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面向文博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管理,吸引社会优质科技资源进入文博行业,加大科研基地建设力度,推升建设质量,以科技创新带动文物、博物馆领域全面创新。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优化布局。围绕文物科技发展需要,统筹存量与增量,突出重大需求,适当超前部署,有序扩大科研基地总量。

——重点建设,持续发展。注重科研基地能力建设,坚持人才为本,强化科技基础条件保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转移转化,提升国际影响力。

——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加强国家文物局、组织单位、依托单位对科研基地建设管理的有机衔接,推动科研基地运行管理机制体制创新,强化动态调整与有序进出。


(三)发展目标。到2030年,围绕文物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的重要紧迫需求,拓展科研基地规模,总量达到50家。优化完善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布局,在增补空白的同时,实现领域细分和动态调整。引领行业高水平研究,补强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基础条件短板,突破一批文物保护利用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强化科研能力建设,优化运行管理,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将若干具备条件的科研基地培育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国家创新基地。


二、明确科研基地任务


(四)全面开展科技攻关。形成科研基地建设与科技攻关活动紧密衔接、互融互通的新格局。促进多领域技术融合,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技术保障能力。加强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研究,加快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大力发展成套技术和装备。发展先进技术,提升文物与考古研究能力。加强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科学与工程技术研发,服务行业管理现代化。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文物展示利用的技术实现能力。


(五)大力发展文物保护和考古应用基础研究。提供解决文物保护和考古问题的理论依据和技术基础。着力突破文物无损或微损检测分析技术,考古现场残留物与信息提取技术,发展新的实验测试技术。对危害文物的常见多发病害,加强病理研究;揭示传统和现代文物保护方法的科学原理。优化对文物本体和环境的监测技术,创新监测数据研究方法,为预防性保护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建设联合实验室,加强文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应用基础研究合作。


(六)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科研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置于各项工作的核心。在重要科研任务分配、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中创造机会,有意识地培养科研领军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建构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和青年后备力量的人才金字塔,将依靠学术带头人个人力量凝聚团队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机制保障团队凝聚力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加快对新生力量的培养和引进,遏制新老交替造成的科研队伍断层问题。注重加强基础性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七)注重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科研基地建成知识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发源地。完善文物保护技术评价方法,建立覆盖“实验室研究-实验观测-优化改进-应用示范-应用后监测”全周期的文物保护技术科学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科研基地与优质企业的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专利成果产品化和产业化。积极承担文博行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加强对文物保护相关技术导则和各类实验室标准的研制工作,并逐步向行业标准转化。


(八)深化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加强科研基地的跨机构、跨行业合作,特别是科研基地之间的横向交流,打造文博行业协同创新平台。掌握国际文化遗产领域科技发展动态,把握国内国际两个需求,发展联合科研、人才培养、国际化团队建设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和推荐更多人员到有影响力的国际文化遗产组织、国际科技组织和国际重要期刊应聘任职,推进任职高端化。


三、强化科研基地能力建设


(九)发挥科研基地主任和学术带头人作用。健全科研基地主任聘任、换届制度,赋予主任充分的人力、物力资源调动权利,切实发挥主任的领导作用。鼓励文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科研基地主任,并聘任主要学术带头人为常务副主任,建立稳定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科研基地学术带头人在确立科研方向、制订研究计划、承接重要科研任务和指导青年科研人员等方面的学术带头作用,注重扩大国际和前沿视野。


(十)切实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重点选择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和活跃于科研一线的专家学者组建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高级智囊团作用。学术委员会委员贵精不贵多。鼓励根据需要组建跨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加强科研基地与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信息交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鼓励邀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参会。


(十一)加快文物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科学合理地提升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动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抢救性整理既往形成的文物科学调查档案、考古发掘资料、科学数据、文物与考古科研标本、科技资料,并逐步开放共享。着力推进标本库和科学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跨机构协同建设和共享机制,争取尽快纳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序列。


(十二)继续推进科研基地工作站建设。做好新建工作站的规划布局,把工作站作为科研基地向行业输出先进技术、为行业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节点。逐步加强工作站的科研反馈能力,依托工作站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后评价。


四、加强运行保障与管理


(十三)切实落实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保障科研基地固定人员数量稳中有增,新老有序更替。每年给予科研基地稳定的基本运行经费。改善实验室条件,按需适时购置和更新科学仪器设备,并相应加强实验室人员力量。为科研基地建设标本库和科学数据库提供配套的库房、机房空间保障和安全保障。


(十四)改革创新科研基地用人机制。充分体现科研基地“特区”性质。给予科研基地一定的人才引进特殊政策,资助科研启动经费。文博单位岗位不足的,可为科研基地申请设置科研创新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于科研基地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文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聘用,灵活采用工资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五)创新优化科研绩效评价机制。对科研基地人员进行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经费资助时,采取符合文博行业特点、体现科研质量和贡献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唯学历、资历、论文和奖项,不简单计算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规模。标本库、科学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发表应作为科研业绩。文博单位应区别科研基地人员与其他人员的业绩要求,侧重科研及其成果应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应优先支持科研基地服务行业科技应用需求、创造社会效益。


(十六)建立健全科研奖励激励机制。依托单位从文物领域国家科技计划任务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本着激励创新、鼓励合作的原则,对科研基地的成果完成人和其他对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七)营造良好学术环境。鼓励科研人员打破定式思维和守成束缚,勇于开拓创新。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依托单位不以行政化管理约束科研人员,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依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修订。允许科研人员采用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科学研究,确保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


(十八)充分发挥组织单位的区域协调作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与地方机构编制、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将设立科研基地的文博单位认定为科研机构或参照科研机构管理,享受科研机构创新奖励和激励政策。加强与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沟通,为科研基地落实人事管理改革创新政策提供保障。积极向地方科技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利用的区域性科研需求,为属地内科研基地争取地方各类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地方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支持。通过政策和项目引导属地内的机构间科研合作。


(十九)强化政学研产用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由国家文物局立项、科研基地自筹经费的项目模式,将科研方向的聚焦由经费驱动型向任务驱动型转变。组建若干以科研基地为核心的政学研产用合作创新联盟,打通政府与科研基地、科研基地之间、科研基地与技术创新链上下游单位的合作通道。建立流动主题的学术年会制度,由各联盟轮流承办。强化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培育文博行业权威学术期刊群,提高学术交流效率。


(二十)完善科研基地运行评估机制。紧密围绕科研基地“四个中心”建设要求开展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完善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创新评估方法,建立有利于促进科研基地创新的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研基地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

2020年5月13日



03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文物督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12日国家文物局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

2020年5月13日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协调配合,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内容。


第四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进行专项督察。


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下列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督察:

(一)安全直接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安全风险评估清单及对应的防控措施;

(四)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五)施工现场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施工方法与施工技术安全及保障情况;

(七)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

(八)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

(九)施工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施工现场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宣传情况;

(十三)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十四)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现场检查、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性能与运行情况;

(三)观摩现场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现场反馈,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发现严重危害人员和文物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妥善处置,有效避免和减少文物损失;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情况,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或者联合督察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督察。


第十条 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照单跟踪督办,督办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台账。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酿成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督察档案,将检查记录、台账和其他检查、督察情况和资料存入档案。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客观公正开展检查、督察工作,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

-END-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博圈立场


文博圈投稿:wenboquan01@163.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